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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在我市场实行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一、凡进入我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可作为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
三、对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免检。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检测。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我省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地的相应品种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场销售。
五、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六、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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